医保政策
致全市广大参保居民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您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庄严承诺,是市委、市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了强有力的医疗保障。在此,将参保人员普遍关注的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人员。
取得东营市居住证半年以上,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外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集中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集中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
三、缴费标准
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学生每人160元;其他居民每人260元。
四、基本医保待遇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本县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不设起付线;报销时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按照60%报销,统筹资金按30%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其中,50元划转个人账户。
2、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在办理门诊慢性病证后,在市内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300元以上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同住院。
(二)住院
一个医疗年度内前两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参保居民在市内一、二、三级医院住院,使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75%、60%,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首先自付20%后,按甲类相应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在不执行基本药物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转往外地三级定点医院治疗,经审批备案的,报销比例比市内三级医院降5个百分点,未经审批备案的,报销比例比市内三级定点医院降20个百分点;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住院和慢性病合并使用。
五、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居民使用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治疗其他疾病的注射用地西他滨等特效药品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为避免影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请您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017年11月5日
- 上一篇: 东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小常识
- 下一篇: 居民大病保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