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付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人社字〔2014〕317号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
门诊血液透析治疗付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宣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服务与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尿毒症患者经济负担,方便患者就医,根据国家、省、市医改工作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患尿毒症需要长期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就医管理
参保患者应当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需变更须在当年12月底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患者按照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和透析器等材料的不同支付定额费用。
三、结算标准
(一)支付范围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透析费、血透监测费、静脉注射费全部透析耗材(透析器、血管路、透析粉、透析液、穿刺针等常规耗材)及透析常规药品(包括肝素、生理盐水及医用敷料等,重组人促红素、低分子肝素除外)。
(二)收费标准
门诊血液透析实行按标准定额收费。
二级医院:普通血液透析400元/次,高通血液透析45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900元/次。
三级医院:普通血液透析450元/次,高通血液透析50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950元/次。
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个人负担限额标准
1.城镇职工参保患者。二级医院:普通血液透析30元/次,高通血液透析5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90元/次。三级医院:普通血液透析40元/次,高通血液透析6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100元/次。
2.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二级医院:普通血液透析140元/次,高通血液透析17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360元/次。三级医院:普通血液透析210元/次,高通血液透析24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460元/次。
参保患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医院和治疗设备,每次就医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参保患者因其他疾病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按原政策结算。
市外转诊及异地安置等异地就医的尿毒症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院、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推诿病人,不得拒收重病患者,不得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往其他医院。
(二)严格执行结算标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结算标准,不得另行收费,严禁虚报透析次数套取费用,如发现违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确保透析治疗效果。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血液透析场所、工作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器材的使用及维护和保养,要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进行血液透析,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耗材标准。经核实不按规定要求,影响透析效果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联网上传费用,完整存放透析病历,为透析患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终止其门诊血透的定点资格。
本通知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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